有意加入本會的組織,須同意本會章程并在頁尾下載“入會申請表”,填寫并附相關證照回傳我會,傳真:87019410/郵箱:nbcitp@qq.com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寧波市化工行業支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寧波市化工行業支會,簡稱中國貿促會寧波市化工行業支會,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寧波市化工行業商會的名稱。中國貿促會寧波市化工行業支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NINGBO CHEMICAL INDUSTRY BRANCH,中國國際商會寧波市化工行業商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NINGBO CHEMICAL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中國貿促會寧波市化工行業支會(商會)是由寧波化工行業與外向型經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人士)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國際慣例,開展寧波化工行業促進與世界各國(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進同世界各國(地區)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堅持為會員服務;堅持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倡導“團結、創新、務實、奉獻”的精神,促進寧波化工行業持續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與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區域為:浙江省寧波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與發展外向型經濟相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開展有關政策等咨詢活動;
(二)開展同海內外化工經濟貿易界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國外經貿界、化工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化工行業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出國訪問與考察;
(三)向國內外(含港、澳、臺)化工企業和機構提供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信息,介紹合作對象,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等工作;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端,積極組織會員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護措施的應訴等相關工作。
(四)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會員和相關經濟團體的業務需求,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企)業的訴求;
(五)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組織會員及業內企業參加國內外各類相關的展覽會、經貿洽談會、研討會、專業論壇等活動;
(六)接受委托,承辦行業內企業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工作,承辦有關工業產權的咨詢、爭議及技術貿易等業務;
(七)加強行業自律。圍繞規范市場秩序,大力推進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八)履行好服務會員的宗旨。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建立行業數據庫;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搭建信息服務交流平臺,建設網站,創辦會刊,為會員提供國內外市場、技術、政策等信息;開展經濟、技術、市場、管理等咨詢服務;組織法規、管理、技術等培訓工作。
(九)主動承擔政府部門職能轉移或委托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經登記管理部門注冊的從事與化工外向型經濟發展相關的企(事)業團體,經申請、批準可以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與化工外向型經濟發展相關的人士,經申請、批準可以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三)其它法人單位或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化工行業及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初審,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得到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委托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補交應交的年費,交回證書。報理事會批準,注銷其會員資格。會員如無故兩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秘書處溝通后,將書面回復通知其退會,報理事會批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后,予以除名,并及時公布。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機構設置為: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監事會、下設秘書處、專業委員會等。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決定變更與終止事項;
(五)討論和表決代表提出的議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并指導、監督貫徹執行;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并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每個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如符合條件或被選舉,可連續擔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均須經2/3以上出席會議的理事同意而做出。如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由其委托人代為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協調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當選后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愛本會工作,有奉獻精神,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職其它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研究本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五)向理事會提交支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組成,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行使第十九條(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其決議須經全體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一名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在理事會授權范圍內,負責對本會財務開支的審批;
(六)經會長授權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名以上監事組成。監事會是會員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情況,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會的決議、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本會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它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九條 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未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條 監事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監事會委托,檢查本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監事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它監督權;
第三十二條 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權謀私;
(三)保守本會秘密;
第三十三條 監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給本會或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監事一年內累計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可考慮經理事會提名取消其監事資格,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七條 列席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列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指派監事列席秘書處會議。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監事會要依據章程制定監事會會議規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有資格的財會人員負責日常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者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5年2月1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